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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1 年台上字第 8219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71 年台上字第 8219 號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72 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第 73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