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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74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