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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4 年台上字第 71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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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44 年台上字第 7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