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1 年非字第 7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