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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6 年台上字第 57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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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57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73 條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