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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51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