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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