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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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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425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397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第 401 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