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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2 年台上字第 41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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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41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第 257 條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