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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41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販賣或運輸鴉片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或運輸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自外國輸入前二項之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