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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4035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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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8 年上字第 4035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51 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 272 條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第 331 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 335 條
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