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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38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