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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8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