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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8 年上字第 337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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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37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