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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1 年台抗字第 33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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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1 年台抗字第 33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429 條
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