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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336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