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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310 號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辦理兵役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夥持械阻撓兵役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