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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2 年永上字第 28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