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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73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辦理兵役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