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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2671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