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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241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