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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非字第 24 號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