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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32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