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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264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
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