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9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