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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1915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