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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抗字第 18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