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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聲字第 18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