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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7 年台上字第 180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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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18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01 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