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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63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