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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0 年上字第 1614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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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0 年上字第 1614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