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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17 年抗字第 1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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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17 年抗字第 16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68 條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