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5 年台上字第 1453 號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者,依本法處罰。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未遂犯,亦同。
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及國防部主管之國防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