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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362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