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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70 年台上字第 126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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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1268 號
懲治走私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7 條
服務於鐵路、公路、航空、水運或其他供公眾運輸之交通工具人員,明知有走私情事而不通知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負責檢查人員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