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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27 年滬上字第 10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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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廢
27 年滬上字第 107 號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320 條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
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
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