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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97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出典人於典權存續中,表示讓與其典物之所有權於典權人者,典權人得按時價找貼,取得典物所有權。
前項找貼,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