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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8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