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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7 年上字第 83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