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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抗字第 8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
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