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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793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借用人不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應以其物在返還時、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
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