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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3 年台上字第 787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