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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75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
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