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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69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