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6 年台上字第 689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