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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4 年台上字第 68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