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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18 年上字第 65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