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645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