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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3 年上字第 60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