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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7 年台聲字第 60 號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人清算終結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就公司重整程序所為各項裁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裁定,應附理由;其認可重整計畫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