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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5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